医保帮扶
一、参保资助: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的比例予以资助,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二、一站式结算: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结算时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一站式服务”。三、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市城乡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或门诊慢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0000元,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三段按比例支付。1万元(含)-3万元支付60%,3万元(含)-10万元支付70%,10万元(含)以上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过渡期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落实倾斜待遇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二)住院救助:一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比例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2400元,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6000元,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一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全额救助;二类和三类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二次救助: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